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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

黄泽伟律师QQ:286484888;67564056,13808327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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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 上诉不加刑

2010-7-17 9:09:42 阅读88509 评论1 172010/07 July17

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

  此项原则是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最早见于1808年法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以此保护被告人得以充分行使上诉权,便于及时发现和纠正第一审或第二审的非最终审判决中的错误。此后,其为许多国家采用。

  ……诉不加刑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意指对于被告人提起的上诉或者为被告人利益提起的上诉,上诉审法院不得科以重于原判决的刑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90 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该条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我们虽然在立法上统一了认识,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但在理论上、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和作法。

具体含义

  一、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作者  | 2010-7-17 9:09:42 | 阅读(88509) |评论(1) | 阅读全文>>

[置顶] 重庆资州律师事务所简介

2007-10-19 0:13:18 阅读286108 评论4 192007/10 Oct19

重庆资州律师事务所位于重庆江北金港新区。本所秉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权利而斗争”的宗旨,强化责任观念,修炼气质风度,树立精品意识,提供系统服务,现已发展为管理规范、业务一流、形象良好的律师事务所。

在市场对综合性法律服务需求突出的形势下,资州律师事务所重视律师事务所业务结构的综合化和律师分工专门化的结合,并以团队化管理为保障,能够有效应对客户面临的各种错综复杂的法律事务。

在拥有常年客户群体的同时,重庆资州律师事务所与重庆的部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工商界、学术界和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保持长期、稳定、密切的工作关系,同其他省市的部分专业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仍在继续长期的项目合作和学术交流。资州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活动、社会活动经常引起新闻媒体的关注,在很多重要的报纸、刊物等平面媒体中常会出现资州律师的身影。

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同时,资州律师事务所持续关注社会民生法治,以演讲、调研、提案、办刊等多种方式参与社会公共法律事务,且已成为资州律师事务所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本所认为,当代中国律师不仅要具备高超的法律技能,还需要博大的视野和人文情怀。

长期以来,资州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以其敬业精神和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不断赢得国内外众多客户的赞誉及法律界的认可。“真诚、高效”、“专业、尽职”、“勇于担当”、“理论素养好”、“善于钻研、勇于创新”已成为公认的资州律师特色。

本所执业理念:努力提升自身素质,超越过去,以继续依法维护海内外客户的最大合法权益为前提,在法治进程中实现自身价值。

作者  | 2007-10-19 0:13:18 | 阅读(286108) |评论(4) | 阅读全文>>

[置顶] 我们为什么需要律师

2011-5-12 9:59:00 阅读25821 评论0 122011/05 May12

每有一名律师站在错的一方时,就有另一名律师站到对的一面。

  长期以来,律师时常背负“唯利是图,腐败掮客”的恶名,不仅被视为“打击犯罪”的阻力,而且被看作司法力量的异己,“总是在帮坏人说话”。于是,“铲除黑心律师”甚至废除律师制度的呼声不绝于耳。那么,为什么要有律师?或者说,没有律师为什么不行?

  我们之所以需要律师,首先基于历史的教训。记得彭真同志在回顾“文革”遭遇时曾说过这样的意思:要有律师啊,他们不让我说话,总得有人替我说话吧。身受“文革”之苦的那代人,比当今的人更懂得律师的重要,而律师制度的重建,也正是彭真等前辈们努力的结果。

  可以说,律师是完善的审判所不可或缺的。尤其在刑事领域,涉及人的自由、生命和财产,在剥夺它们之前,“每个人都有权获得听审”。审判公正靠什么?不是控辩合作,而是控辩对抗。控辩合作只能意味着审判不过是走过场,只有控辩对抗才能形成相互质疑,才能充分发现对方漏洞,让裁判者发现那些可能被公允的眼光所忽视的事实。因此,证据必须“晾晒”,证人必须“过堂”,单凭一纸“证言”就剥夺他人自由,是没有公正底气的表现。

  那么,何以有真正的对抗?答案是双方要有平等武装。如果一方是动用国家资源的侦检机关,另一方是被监禁的被告人,又谈何平等?没有真正的平等对抗,也就不可能有真正居中独立的裁判。因此,一个受刑事指控的人,必须得到外力的帮助,并且这个外力必须足以抗衡检控。鉴于当下审前羁押成为惯例,取保候审只是例外,控辩不平等的问题尤其突出,尤其需要律师的介入,并且越早越好。

  既然介入了,就要全心全意

作者  | 2011-5-12 9:59:00 | 阅读(25821) |评论(0) | 阅读全文>>

[置顶] 如何选择合适的刑事辩护律师?

2011-4-10 10:58:49 阅读4658 评论4 102011/04 Apr10

当您有亲友被传唤、拘留、逮捕、起诉、审判之时,如何才能够最大限度地维护其权益? 此时聘请一位刑事律师是非常必要的。然而,什么样的刑事辩护律师才是值得您信赖的?如何判断一位刑事辩护律师的优劣?这是一个令很多人迷茫的问题。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不仅注重理论性,同时也强调实践性,由于缺乏相关背景知识,当事人在选择刑事律师时往往显得无所适从。

   这里从一个刑事辩护律师的视角,谈点个人的理解: 

    1、目标律师的业务方向。

  律师行业也是分专业的,随着法制进程的加快,大量法律法规的颁布,律师行业的细分也越来越明显,过去那种“万金油”式,什么案件都做的律师,如今已经行不通,真正有建树的律师,其专注的往往只是两三个,甚至一个法律领域、特别是在北京、上海、重庆等大城市尤其如此。因此,当事人在挑选刑事辩护律师的时候,一定要弄清楚,你准备选择的律师,其专长是哪个方面?刑事业务是不是他的特长专业?如果,你不幸找了一位交通律师,或者知识产权律师来做刑事辩护,其效果是值得担心的。反之亦然。就好比请一位五官科医生来做心脏手术一样。大多数律师都声称能够做刑事辩护,但是,能够做不一定做得好,对普通律师而言,其执业一生,可能完成十几件,最多数十件刑事辩护,而对专业的辩护律师而言,则能完成数百件,甚至上千件。有不同实践积累,往往也会有迥异的办案效果。 

    2、目标律师的实践经验。

  目标律师的实践经验也是非常关键的。法律

作者  | 2011-4-10 10:58:49 | 阅读(4658) |评论(4) | 阅读全文>>

[置顶] 缓刑

2011-1-27 9:13:54 阅读4223 评论0 272011/01 Jan27

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简介  随着肉刑的废止和死刑的严格限制,自由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由此掀起了一场非监禁刑化的变革。1842年,英国法官希尔最早创立了缓刑。但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缓刑起源于1870年北美波士顿的《缓刑法》,仅适用于少年犯罪。[1]1878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颁布了《保护观察法》,把适用对象扩大到一般罪犯。1889年布鲁塞尔国际刑法会议决定将缓刑作为一切犯罪行刑的制度。此后,集中体现刑罚人道、刑罚公正和刑罚社会化的缓刑制度倍受当今世界各国的青睐,成为通行的一种刑罚制度。1952年4月2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在我国刑事立法上首次规定了缓刑制度。根据此条例规定,宣告缓刑只适用于贪污犯罪,以后才逐渐推广适用于其他犯罪,且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1979年7月1日,我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缓刑制度予以确认。现行刑法进一步调整了适用缓刑的条件,确立了缓刑期间应当遵守的事项,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考察职能,完善了撤销缓刑的条件,从而更加全面地体现了我国缓刑制度的特色。执法的实践表明, 我国缓刑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其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进一步加以完善。完善缓刑制度是一个迫在眉睫的实践课题。本文拟就我国缓刑制度的概念,适用的前提条件、实质条件、形式条件和限制条件及其现存状况进行论述,并试提出自己的相关看法,以期促进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和发

作者  | 2011-1-27 9:13:54 | 阅读(4223) |评论(0) | 阅读全文>>

法律常识100问

2012-3-23 9:56:16 阅读8464 评论0 232012/03 Mar23

一、婚姻家庭

1、多大年龄才能结婚?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有哪些?

答:(1)孕情、环情监测;(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3、哪些情况属于重婚?哪些情况不属于重婚?

答:重婚不但严重违反了社会道德,更是一种犯罪行为。重婚结成的婚姻必然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行为:

(1)    有配偶者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的;

(2)    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考虑到现实情况比较复杂,法律特规定如下几种情况不属于重婚行为:

(1)有配偶者与他人偶尔通奸;

(2)先有事实婚姻,后与他人登记结婚;

(3)有配偶者被拐卖后被迫再次成亲的。

4、结婚必须进行婚前体检吗?

答:从2003年10月开始,结婚双方是否进行婚前体检,完全可以自主决定,按照《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检不再作为结婚登记必要程序。但是其它法律包括《母婴保健法》仍规定结婚登记前要进行医学婚检,并且为了婚后健康生活着想,国家倡导婚前进行身体的全面检查。

作者  | 2012-3-23 9:56:16 | 阅读(8464) |评论(0) | 阅读全文>>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2012-2-29 21:30:33 阅读20 评论0 292012/02 Feb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作者  | 2012-2-29 21:30:33 | 阅读(20) |评论(0) | 阅读全文>>

汇款账号

2012-2-12 15:43:57 阅读540 评论0 122012/02 Feb12

一、中国银行

户名:重庆资州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海尔路分理处

账号:5225 3248 0910 01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户名:黄泽伟

卡号:6221 5065 3000 0639 766

三、中国工商银行

户名:黄泽伟

卡号:6222 0231 0002 4348 158

四、中国招商银行

户名:黄泽伟

卡号:6225 8812 3030 8453

五、中国银行

户名:黄泽伟

卡号:6013 8232 0004 3216 934

六、中国农业银行

户名:黄泽伟

卡号:9559 9804 7117 6721 119

七、交通银行

户名:黄泽伟

卡号:6222 6005 1001 5163 799

      八、财富通

账号:282923239

户名:黄泽伟

邮箱:282923239@qq.com

九、支付宝

账号:08327755@163.com

户名:黄泽伟

作者  | 2012-2-12 15:43:57 | 阅读(540) |评论(0) |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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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重庆律师、职业律师,资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擅长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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